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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批非公商会(协会)劳动争议 预防调解示范工作座谈会上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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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30 15:19:37


在全国各界深入贯彻党的xxx会议精神的重要时刻,第二批非公商会(协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座谈会今天召开了。这次会议,是第二批非公商(协)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的调度会,是阶段性工作的总结会,也是研究贯彻落实党的xxx精神在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有关工作措施的工作会。刚刚结束的党的xxx,是我们党和国家发展史上的一次重要会议。xxx总书记提出了我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的重要论断。明确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指出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任务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基础上,分两步走,在本世纪中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强国。讲话还就加强就业和社会保障,协调劳动关系、创新和改善社会管理,{zd0}限度的满足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提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提高就业质量,完善和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不断创新和完善社会管理,是调解仲裁的主要工作方向,这些要求不仅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也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进调解仲裁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们一定要深刻学习、领会xx书记讲话精神,把讲话中提出的新思想、新论断、新部署转化为工作思路、工作举措和具体行动。刚才大家都作了很好的发言,两位专家及李强处长的意见我都同意。下面,结合会议情况,我讲三点意见:

一、第二批非公有制企业商(协)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取得重要进展

自去年7月人社部和全国工商联共同启动第二批非公商会(协会)示范工作以来,各地高度重视,周密筹划、精心布置、狠抓落实,示范工作扎实推进,争议预防调解工作机制不断健全、措施不断完善,形成了一批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做法。

(一)各地人社部门、工商联组织和示范单位极为重视。一是提高思想认识。通过学习讨论,充分认识到开展示范工作既是贯彻中央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基本需要,也是服务和促进企业稳定发展的需要,更是商(协)会参与社会治理创新、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重要载体,将示范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二是加强组织领导。普遍形成了省人社部门、工商联协调抓总,示范单位所在地市人社部门、工商联日常指导联系,示范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负责的工作机制。比如,甘肃省下发了《关于成立第二批非公企业商(协)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指导小组的通知》,成立了由省人社厅领导同志任组长、省工商联一名副主席、两家示范商(协)会会长任副组长的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四川、云南也及时转发文件,狠抓工作落实。三是强化督促指导。一些地方采取确定专门联系人、不定期督查等方式,对示范单位工作进行指导,督促落实示范工作相关要求,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示范单位调解组织机构队伍建设成效明显。一是高标准建设调解组织。各地指导示范单位参考{dy}批示范工作经验和做法,建立健全调解组织,夯实工作基础。各示范单位普遍按照“有机构、有制度、有人员、有场所、有经费”的标准组建完善了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创新工作方式,不断完善调解工作网络。一些示范单位还将调解组织建设向纵深发展。浙江省家用电器零售行业协会以区域为单位成立了7个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河南省山东商会在15个分支部分别成立了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委员会。二是多种方式提升调解队伍专业化水平。通过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引入专职律师、吸收兼职调解员等方式,充实工作队伍,同时建立激励机制,激发工作人员积极性。湖南省职业经理人协会专门为调解组织聘任了1名专职工作人员,同时吸收会员企业负责人178人、会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319人担任兼职调解员。河南省山东商会将调解委员会成员纳入劳模先进评选,稳定了商会调解组织队伍。三是不断提高工作规范化水平。按照基层调解工作规范化的要求,规范调解组织名称、标识、工作职责、工作流程、调解员行为等。陕西指导示范单位制定了《商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商会劳动争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商会对会员企业争议发生排查制度》等,实现了争议处理全流程有章可循。

(三)为会员企业提供多方位指导服务。一是增强预防调解工作意识。多数示范单位主动深入企业,通过讲座、培训等方式开展宣传,引导企业重视劳动争议预防,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河南省汽车行业商会积极指导会员企业发挥企业调解组织作用,受理调解案数量较2016年同季相比增加172%。广西湖北商会在会员企业中开展了“为什么要建立劳动关系的大讨论”,使许多民营企业家认识到了建立和谐关系的重要性与必要性。二是帮助规范劳动用工管理。通过主动开展工作、提供服务,有效提高了会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减少争议发生的几率。广西湖北商会在所属会员企业在开展完善企业规章制度活动中,共清理内部文件3000多份,废除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内部规定11300多条,清理员工劳动合同16730份,对其中297份不符合劳动法规的进行重签。三是加强预防预警排查化解争议隐患。结合生产经营状况,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争议预防预警机制,帮助会员企业有效化解争议隐患。四川省川联矿业商会调解委员会建立了会员单位劳动争议预防调解情况通报制度、集体性劳动争议预防预警制度,调解委员会根据每月各会员单位向商会秘书处报送生产经营情况,分析企业可能出现的劳动争议焦点,协助会员企业共同做好预防应对。

(四)发挥了以点带面、示范xx作用。一是拓展展示范工作覆盖面。青海省人社厅与工商联联合制定了《青海省第二批非公有制企业商(协)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实施方案》,并在全省范围选择25家示范单位同步开展示范工作,与全国示范工作同部署、齐推进、共考核。目前,全省在581家非公有制企业商(协)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天津市推动35家基层商会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并在全市各街道(乡镇)、工业园区、专业市场设立非公有制企业矛盾争议调处工作点位。二是发挥行业xx作用。贵州省白酒企业商会牵头在行业内建立不良诚信行为灰名单机制,加强对守信行为的表彰激励和对失信行为的惩戒。织会员单位开展“商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诚信企业”评优评先活动,带动了全行业提高自主预防化解争议能力。三是搭建沟通平台。北京市石材行业协会在落实非首都功能疏解和确保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积极发挥作用。调解组织深入基层一线宣讲政策要求,普及产业升级知识,协调职工安置方案,帮助广大从业人员统一思想认识。

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少数单位示范工作制度和队伍建设还不扎实;二是对部分示范单位对会员单位的辐射作用还需进一步加强;三是商(协会)调解的公信力,群众认可度还不高,调解示范工作作用发挥不够;四是调解组织与有关部门的联动有待进一步强化。

二、充分认识商(协)会开展劳动争议调解的重要意义

(一)开展商(协)会劳动争议调解,是贯彻中央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处理机制的要求。商(协)会是和谐劳动关系、调解劳动争议的主体之一。有观点认为,商(协)会是企业代表组织,是代表企业利益、为企业服务的,不具备开展调解工作必须的中立性。我们认为这一观点是不对的。主要是没有对商(协)会调解作出更加清晰的定位。在我国,工商联组织既是企业代表组织,同时也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纽带、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2011年,中央综治委等16部门共同下发的《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鼓励行业协会设立调解委员会2013年,人社部、全国工商联在多次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共同下发《关于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的意见》,提出推进商(协)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并开展两批示范工作,探索商(协)会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规律。2015年,中办国办《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强调了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的原则,党的xxx报告再次明确提出:“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政府、企业、工会要建立劳动争议协调机制,都为我们进一步推进商(协)会调解工作指明了方向,确立了基本的目标任务。

(二)非公商会(协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是极具价值的经济投入。目前在劳动争议的预防调解方面,许多企业存在一种倾向,即认为建立预防调解组织加大了企业的运营成本,正是因为这种想法对商会协会开展劳动争议处理不支持,这种认识也是不妥当的。劳动争议是企业运营过程中的一种正常现象,劳动争议的高发频发暴露了企业管理中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劳动争议是影响用人单位的公众形象和凝聚力的,同时处理劳动争议是要花成本的,这些成本包括时间、金钱、信誉、士气,特别是竞争力和公众形象。因此,必须将预防调解劳动争议、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为一种投入,有效地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力地提高企业的劳动效率,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这种有限的成本投入,换来的是企业得发展、职工得实惠、社会得和谐的良好局面,比其他任何投入产生的效益都要大。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更加注重依法规范劳动用工,将执行劳动法律政策与人力资源管理结合起来,将劳动争议预防化解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形成了“互利共赢、劳资两利”的良好局面。对此,要进一步加强宣传,统一思想,纠正建立劳动争议调处机制增加企业负担的观念,不断提高企业经营者的思想认识,扩大会员企业对商会协会劳动争议处理方向的投入,让更多的商会协会开展劳动争议处理工作。

(三)树立服务为先的工作理念,是商会(协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的基本方向。非公企业是劳动争议的高发区域,目前超过80%的劳动争议发生在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小微型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等现象比较普遍。商(协)会要充分发挥对会员单位的指导服务作用,一方面要按照文件要求,在自身建立组织完善、功能强大的调解组织和队伍;另一方面,一定要将工作触角向会员单位延伸,建立通畅的双向互动沟通机制,指导企业建立完善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相应的沟通协调机制和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搭建劳动关系和谐评价体系,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从报送的材料看,许多示范单位开展了上述工作,但工作力度还不大,工作方法还不多,需要进一步加强。

(四)增强调解组织社会公信力,是商会(协会)调解的关键内容。商会(协会)调解组织公信力不高,是当前商会(协会)调解的突出问题。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往往更倾向于选择人社部门的调解组织或者直接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提高商(协)会调解公信力,更好发挥作用,我们认为重点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一是依法公正调解。在调解中严守中立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政策为准绳,维护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二是提高自身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规范流程、规范制度、加强培训,构建一支专业化程度较高的调解员队伍。三是更好发挥自身特色。比如发挥商(协)会密切联系企业、了解行业特点的xx优势,更加主动深入企业,寓指导于服务;发挥行业引导、行业自律作用,建立健全符合行业特点的工作机制。四是做好调裁衔接工作。主动接受仲裁机构业务指导,配合仲裁机构积极落实委托调解、调解建议书、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等调裁衔接制度,提高调解协议执行力。

三、合力做好下一步示范工作

按照示范工作安排,到明年8月,示范工作将全面完成。对于下一步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一)逐项落实示范工作各项目标任务。从各地上报的材料和我司、全国工商联调研情况看,第二批示范工作总体上有序推进,但工作不平衡的现象依然存在,示范工作还得深入进入会员企业等。对照示范通知的有关要求,部分示范单位在队伍建设、风险防控等方面还存在明显短板。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按照此前制定的各单位示范工作方案逐条对表,尚未达标的要采取有力措施落实。

(二)借鉴先进做法,不断创新工作机制。本次会上各单位在交流和发言中都介绍了许多好的经验做法,我们也将各地材料编印成册发给了大家。各地回去后要进一步研究学习、取长补短,特别是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加强工作机制创新,同时更好发挥示范单位的辐射带动作用,促进本地区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整体向前发展。

(三)认真开展总结验收工作。根据示范工作安排,明年上半年,人社部调解仲裁司和全国工商联法律部将共同制定量化的检查验收标准,在组织示范单位先行自查整改的基础上,由省级人社部门和工商联组成联合验收工作组,深入示范单位逐项对照检查,两部门也将进行抽查。总结验收是对示范成效的全面检验,也是各单位实现再提高的良好契机,希望给地高度重视,认真开展相关工作。

(四)明确职责分工。1.人社部门注重发挥主导作用。一是会同工商联组织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商会(协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指导调解组织履行职责。探索建立调解工作评价机制。二是加强基层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研究建立集体劳动争议应急调解和快速仲裁工作机制,做好调解与仲裁有效衔接。加大调解员培训力度,提高法律素养和工作能力。2.工商联组织注重发挥引导推动作用。一是会同人社部门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的宏观规划与指导。二是开展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提高企业依法用工、依法管理的意识和能力,加强对职工人文关怀,建立有效的预防工作机制,自觉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三是依托商会(协会)将示范工作向小微型企业延伸,支持商会(协会)建立行业性、区域性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机制,提供法律咨询、纠纷调解、权益维护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功能。四是建立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状况监测机制,加强对劳动关系矛盾的研判和预警,参与重大集体劳动争议的协调处理工作。3.商会(协会)注重发挥第三方促进作用。一是行业商会(协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主要履行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服务、政策咨询、维护权益、行业自律等职责。二是指导本行业小微型企业做好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建立行业集体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政策咨询服务。4.人社部门要与工商联、示范单位加强工作联系。各地人社部门、工商联组织要进一步密切工作联系,根据本次会议内容,共同研究制定下一步推进工作的措施、安排,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要加强对示范单位的指导力度,缺定专人负责与示范单位的联系,定期通报情况、掌握工作进展、分析解决问题。各示范单位要主动向当地人社部门、工商联组织汇报沟通,特别是共同分析行业劳动争议风险情况、参与本行业重大集体争议处理等。

同志们,做好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对于构建非公有制企业和谐劳动关系,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要按照党的xxx提出的总体要求,振奋精神,扎实工作,为有效遏制非公企业劳动争议案件的高发多发,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为目标,为进一步提高非公有制企业的竞争力和创造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做坚持不懈地努力!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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