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五金磨具行业协会章程
{dy}章总则
{dy}条本会名称:广东省五金磨具行业协会。英文:GUANGDONG HARDWARE ABRASIVES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GDHAIA
第二条本会性质:由广东省辖区内五金磨料磨具行业及相关行业的企业、团体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宗旨:“团结、共赢、服务、创新、诚信、发展”。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团结五金磨料磨具行业同行,促进五金磨料磨具行业企业之间的联系,推崇守信用、讲信誉、重信义倡导诚实守信,为提高会员素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规范五金磨料磨具行业市场,振兴和发展五金磨料磨具行业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广东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主要活动地域为广东省内。
第六条本会办公地点在广州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业务范围:
(一)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开展行业自律,切实做到爱国、敬业、守法,规范行业行为,促进公平竞争;
(二)组织会员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三)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生产、管理、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团结全省五金磨料磨具行业的生产企业,大力发展名优产品;
(四)组织会员参观、考察或举办企业管理、企业文化、法律法规培训以及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等活动,加强联谊,广交朋友,增进会员之间的友谊和合作;
(五)通过各种渠道与国内外同业协会、企业广泛联系,适时组织交流、互访、考察等活动,建立外联渠道,在引进资金项目、技术上为会员牵线搭桥,促进国际经贸合作与交流;
(六)及时向党和政府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关系,调节纠纷,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七)教育会员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组织会员参加本会和有关部门开展的各项有益活动;
(八)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交办的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会员由广东省辖区内企业会员、团体会员。
(一)企业会员包括以经营和生产五金磨料磨具行业产品为主的企业单位。本会企业会员应是具有一定经济实力,诚信经商,守信用、讲信誉、重信义的企业;
(二)团体会员包括五金磨料磨具行业的社会团体和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享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以及缴费时间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壹拾万元整;
(二)理事会主席单位每年缴纳会费贰万元整;
(三)执行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壹万元整;
(四)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捌仟元整;
(五)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陆千元整;
(六)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叁仟元整;
(七)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贰仟元整元;
(八)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伍佰元整元;
会费按年度一次性收取,时间为每年的1至3月份。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不遵守协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证。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zg}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委员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执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参会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订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协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拟定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七)决定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九)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等,决定其报酬事项,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十)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含除第九项以外的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必要时可设常务常务秘书长一人。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根据需要,可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六条本会设监事若干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常务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zg}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xx刑事处罚;
(六)具有xx民事能力。
第二十八条(合并到第二十三条)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九条本会设会长一人,执行会长若干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会长负责协会日常行政工作。
第三十条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一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负责管理本会财务。
第三十二条本会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订、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监事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进行监督;
(二)对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进行监督;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委员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资助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xx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上述查询和建议,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xx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应定期每月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七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协会所有管理人员以及工作人员不得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本会按《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第四十三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违背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报导下成立清算组织,xxx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于2017年3月3日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